(2015)凤民一初字第03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凤台县康居装饰有限公司与范水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台县康居装饰有限公司,安徽省金也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范水洪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3240号原告:凤台县康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台县。法定代表人:陈士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其斌,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金也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凤凰花园社区龙祥花园小区22-107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范水洪。被告:范水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台县康居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金也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范水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能直接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余华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