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执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永宝与卞付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宝,卞付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台执字第00615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宝被执行人:卞付影申请执行人李永宝与被执行人卞付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卞付影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志勃审判员 :刘振利审判员 :赵启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 于 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