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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范介萍与刘兰、袁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介萍,刘兰,袁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财保43号申请人范介萍。被申请人刘兰。被申请人袁铁。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兰、袁铁价值2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刚二0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陈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