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杨红、姜虹波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姜虹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172号申请执行人杨红被执行人姜虹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北庄民初字第0000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姜虹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姜虹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虹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姜虹波(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执行员 方晓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胜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