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执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宋德泉、李玉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宋德泉,李玉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91执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被执行人:宋德泉,宏泽工程装饰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李玉爱,宏泽工程装饰有限公司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东开商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宋德泉名下登记有两辆、李玉爱名下登记有一辆小型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宋德泉名下的车牌号为鲁E、车牌号为鲁E,李玉爱名下的车牌号为鲁E三辆小型汽车的车辆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