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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贵林与代海云、何海龙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林,代海云,何海龙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初28号原告:张贵林,男,196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黄骅市,。委托代理人:张忠尧,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海云,女,198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黄骅市。。被告:何海龙,男,198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林与被告代海云、何海龙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贵林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贵林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张贵林承担。审 判 长  李 京审 判 员  谢盼书代理审判员  刘洪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文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