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贵林与代海云、何海龙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林,代海云,何海龙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初28号原告:张贵林,男,196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黄骅市,。委托代理人:张忠尧,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海云,女,198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黄骅市。。被告:何海龙,男,198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林与被告代海云、何海龙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贵林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贵林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张贵林承担。审 判 长 李 京审 判 员 谢盼书代理审判员 刘洪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文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