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3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范文萱与周勇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萱,周勇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3980号原告范文萱,女,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林海卫,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艳艳,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勇诚,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原告范文萱与被告周勇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本案因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苏吾德审 判 员 陈雪琼人民陪审员 杨 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琼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使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