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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11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140号原告杨某,无业。委托代理人张雾,淮安市清浦区清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祥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 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