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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黄辉龙与宋世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辉龙,宋世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7号原告黄辉龙,男,汉族,1978年9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张宰宇,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贵仁,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世伟,男,汉族,1973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辉龙与被告宋世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辉龙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辉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辉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10元,本院减半收取1955元,由原告黄辉龙负担。审判员 罗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明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