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碧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山碧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2安徽省黄山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民初2-1号原告: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环城东路457号。法定代表人:张明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舒文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恒,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碧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城镇旸村。法定代表人:滕燕芬。被告: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滕福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碧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黄山碧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31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黄山碧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共计3100万元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浩之审 判 员 郑卫东代理审判员 谢慧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