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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支援、冯学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君易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王支援,冯学斌,马涛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959号原告临沂君易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西段金泰华府B-A号楼109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倪成友,董事长。被告王支援。被告冯学斌。被告马涛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君易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支援、冯学斌、马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在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沂君易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加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