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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惠文申请执行内江市东兴区东易久装饰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查扣划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惠文,内江市东兴区东易久装饰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18号申请执行人:刘惠文,男性,1958年12月17日出生,57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11195812171757,住内江市东兴区东兴街道新建村5组被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东易久装饰部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高桥镇松三路7号附62号法定代表人扈正岗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东易久装饰部的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绍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