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4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韦某、黄某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韦某,黄某
案由
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4民初106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韦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韦某、黄某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诉权的行为,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韦建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程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