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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何夏苏与戴苹、金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夏苏,戴苹,金肖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字第915号原告:何夏苏。被告:戴苹。被告:金肖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夏苏与被告戴苹、金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夏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德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