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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冯明与边心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明,边心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239号原告:冯明。被告:边心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明诉被告边心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明负担。审 判 员  申孝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珠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