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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零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零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2038号原告零某,男,壮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程,百色市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女,壮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零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零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全部负担。审 判 长  林木茂审 判 员  冯永忠人民陪审员  王定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彩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