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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10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与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10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与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14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以(2014)浦执字第7860号立案执行。2014年7月2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沪高执指字第2号执行裁定,指定该案由本院执行。2016年1月25日,本院以(2016)沪0112执1003号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6年2月2日前履行付款义务,即支付人民币239,586,961.01元及相关利息、本案执行费306,986.96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9,893,947.97元及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永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正权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