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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市民初字第4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宋竹兰与鑫源天盛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竹兰,鑫源天盛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4171号原告宋竹兰,女,1965年1月10日出生,住第一师。被告鑫源天盛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涛,该公司董事长。地址阿克苏市南大街信合大厦B座11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竹兰诉被告鑫源天盛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竹兰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竹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竹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已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宋竹兰负担。审 判 长 陈 彬代审 判员 喻 霞人民陪审员 侯 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向秀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