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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信用社诉吴金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克月,吴金巧,秦中锋,许俊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168号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职务董事长。被告韩克月,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先锋办事处张官屯居委会105号。被告吴金巧,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韩克月之妻。被告秦中锋,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先锋办事处管辛庄居委会165号内1号。被告许俊芳,女,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秦中锋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某吴金巧、秦中锋、许俊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申请保全费3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忠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廉玉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