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周道理与石绍锋、李侠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道理,石绍锋,李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财保23号申请人:周道理,男,住宿州市。被申请人:石绍锋,男,住宿州市。被申请人:李侠,女,住址同上。申请人周道理因与被申请人石绍锋、李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石绍锋、李侠共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汴水苑安置区(汴河西路二期安置房二栋1703室)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石绍锋、李侠、石尚共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汴水苑安置区(汴河西路二期安置房二栋1703室)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周道路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三八路西侧三八中学住宅楼0008室(房地权宿字第200525836号)予以查封。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理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