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楼执字第7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邓凤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潘**,湖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775-2号申请执行人邓**,男,****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51223319691018****。被执行人潘**,现住****。被执行人湖南****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与被执行人潘**、湖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潘**、湖南****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邓**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执字第7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李贺雄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