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建锋与王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锋,王建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820号原告:王建锋。被告:王建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锋与被告王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岑益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曹钟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