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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建锋与王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锋,王建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820号原告:王建锋。被告:王建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锋与被告王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岑益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曹钟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