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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远光共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光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光共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光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119号原告:远光共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利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波,广东暨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光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维,该公司经理。原告远光共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光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张健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大鹏主审、审判员吴松参加评议,书记员胡明明担任记录。2016年2月14日,原告远光共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光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远光共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远光共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远光共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健审 判 员  吴 松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