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靳志合与李承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志合,李承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24号原告靳志合,男,1949年1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戴锋,系老河口市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承强,男,1961年9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志合与被告李承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志合撤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靳志合承担。审判员 贾建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