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1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张磊、赵晶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2民特1号申请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杨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立岩,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申请人张磊,男,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赵晶,女,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借款人张磊以购车为由于2014年2月13日向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路分社借款90万元,赵晶自愿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示范新区40栋2单元1层2号,建筑面积120.8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哈房权证开国字第0006247的房产为张磊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赵晶于2014年2月17日进行了抵押登记。房屋他权证号为:哈房权证开国字第00062**。该借款用于购车,月利率为8.4‰,超期部分按50%加罚利息。双方约定2016年2月4日还清全部贷款。还款方式为按季度结息,到期偿还贷款本金。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张磊没有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16年1月5日张磊在约定结息日2015年12月20日未履行结清利息义务,尚拖欠利息26658.94元。截至2016年1月5日,尚欠借款本金90万元,利息26658.94元未付。申请人请求对抵押人赵晶抵押的房屋实现抵押权,拍卖、变卖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利息26658.94元,本息合计926658.94元,从申请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被申请人赵晶收到本院发送的申请书副本及异议权利告知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张磊、赵晶作为债务人及抵押人与申请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之间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该抵押的房屋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债务人张磊不履行到期债务,申请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申请对抵押房产予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赵晶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示范新区40栋2单元1层2号,建筑面积120.8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哈房权证开国字第0006247的房产。申请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1月5日)26658.94元,2016年1月6日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8.4‰上浮50%计算)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6533元由被申请人赵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王春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亚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