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省金沙江木材水运局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金沙江木材水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执5—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得胜镇。法定代表人潘宏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强,四川卓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云南省金沙江木材水运局。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法定代表人杜开钊,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肖恩,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省金沙江木材水运局仲裁一案,因我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5)攀民特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攀枝花仲裁委员会(2015)攀仲裁字第5号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攀枝花仲裁委员会(2015)攀仲裁字第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光执行员 曾世玲执行员 樊俊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