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4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立荣、陈秀珍、杨建华、姚彩琴、杨建国、赵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行,王立荣,陈秀珍,杨建华,姚彩琴,杨建国,赵小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立荣、陈秀珍、杨建华、姚彩琴、杨建国、赵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甘0824民初3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范婧,该银行行长。被告王立荣,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8日,住华亭县。被告陈秀珍,女,汉族,生于1973年8月20日,住华亭县。被告杨建华,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13日,住华亭县。被告姚彩琴,女,汉族,生于1968年8月4日,住华亭县。被告杨建国,男,汉族,生于1954年4月23日,住华亭县。被告赵小兰,女,汉族,生于1959年12月21日,住华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行与被告王立荣、陈秀珍、杨建华、姚彩琴、杨建国、赵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书记员 钱昕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