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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何新亮与李燕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新亮,李燕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719号原告何新亮。被告李燕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新亮诉被告李燕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新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新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何新亮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罗荣标审 判 员  张维跃人民陪审员  罗香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方绍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