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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1民初148号原告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