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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秋与被告谭立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186号原告张某某,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街。被告谭某某,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 金 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