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刑更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顾振协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435号罪犯顾振协,捕前职业林业站站长,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北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顾振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止。2013年11月19日送广西区平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2016年1月11日,执行机关广西平南监狱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日在平南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材料证实。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14分奖励分)。2014年2月至2015年10月,累计奖励分92.67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顾振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振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德 升审判员 陈 香 妙审判员 黄 裕 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银 菊审判长 张 德 升审判员 陈香妙、黄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