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刑终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某、杨某、杨甲、张甲、张乙骗取贷款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刑终字第269号原公诉机关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汉族,1985年10月25日出生于新疆库尔勒市,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库尔勒市。2014年8月11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2015年1月30日被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14日经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同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杨某,女,汉族,1979年5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库尔勒市。2014年8月16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甲,曾用名杨波,男,1988年4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2014年8月16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甲,女,汉族,1974年12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库尔勒市。2014年8月16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乙,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于新疆焉耆县,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及住所库尔勒市。2014年8月16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杨某、杨甲、张甲、张乙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库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2年11月底,被告人刘某通过巴州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崔某介绍认识了急于贷款的张丁(另案处理),得知在富民村镇银行只要有三户至五户农民联保,使用在普惠乡、哈拉玉宫和阿瓦提乡承包的土地手续作抵押就能贷款后,张丁找到了有贷款想法的被告人杨某、杨甲、张甲、张乙。为能骗取富民村镇银行贷款,张丁按照事先商量,伪造了五本五被告人名义下的《库尔勒市普惠农场土地租赁承包经营权证》,刘某单独伪造一份自己名义下的《普惠农场土地承包合同书》。2012年12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杨某、杨甲、张甲和张乙将事先伪造的土地手续递交给富民村镇银行申领贷款。2012年12月29日,富民村镇银行在未认真审核抵押物真实性情况下,向被告人刘某发放贷款300万元,向被告人杨某发放贷款90万元,向被告人张甲发放贷款80万元,向被告人杨甲发放贷款80万元,向被告人张乙发放贷款80万元,共计630万元。贷款到期后,上述五被告人均未按时向富民村镇银行归还贷款,经富民村镇银行向5人催缴,被告人刘某偿还贷款本金10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亲属归还贷款本金200万元,其余被告人均未退赃。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件登记表证实,2014年8月1日,库尔勒市富民村镇银行员工张丙报案称,2012年12月29日刘某、张乙、杨某、杨甲、张甲5人用虚假土地作抵押从该行骗取了630万元贷款。(2)到案经过证实,五被告人均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刘某、张乙、杨某、杨甲、张甲五人犯罪时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4)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实,富民村镇银行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其经营范围包含发放贷款。(5)《联保贷款合同》、《联保小组成员借款明细表》、《联保协议》、《联保贷款担保承诺书》、《库尔勒富民村镇银行客户会谈记录》、《承担债务承诺书》、《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承诺书证实,五被告人采取以土地抵押、五户联保方式,于2012年12月29日从富民村镇银行贷款63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五人就贷款总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银行借款借据、账户交易清单和取款凭据证实,2012年12月29日,富民村镇银行向刘某发放贷款300万元、杨某90万元、张甲80万元、杨甲80万元、张乙80万元,共计630万元,贷款用途为农业生产;上述被告人陆续支取使用。(7)张丙(库尔勒富民村镇银行信贷部客户经理)陈述,2012年12月13日刘某、张乙、杨某、杨甲、张甲以五户联保形式向我行提出申请贷款,并分别提供《库尔勒市普惠农场土地租赁承包经营权证》作为抵押担保。我和王勤去现场看过地,我行聘请了普惠农场的退休场长张某,他说是真的。抵押物真实性我没有审核,贷审会也没有按照流程开。2012年12月29日,我行向5人发放贷款630万元,其中刘某300万元,张乙80万元,杨某90万元,杨甲80万元,张甲80万元,约定贷款只能用于农业生产。2013年5月7日再次对土地进行核实时,发现抵押的土地手续均是伪造的。他们五人在贷款期间,每月利息能正常支付,但是贷款到期后,只有刘某偿还本金100万元,截止至目前,刘某未偿还本金是200万元,利息是19.2万元,滞纳金是28.8万元,一共是248万元;张乙未偿还本金是80万元,利息是5.12万元,滞纳金是7.68万元,一共是92.8万元;杨某未偿还的本金是90万元,利息是5.76万元,滞纳金是8.64万元,一共是114.4万元;杨甲未偿还本金是80万元,利息是5.12万元,滞纳金是7.68万元,一共是92.8万元;张甲未偿还本金是80万元,利息是5.12万元,滞纳金是7.68万元,一共是92.8万元。(8)宫某证实,2010年6月1日我到富民村镇银行信贷部工作至今。2014年6月中旬,徐行长安排我配合张丙把刘某、张乙、杨某、杨甲、张甲5人的贷款催收一下,当时联系不上他们,我们想通过拍卖抵押物把贷款追回来,到普惠区调他们的土地资料的时候发现他们抵押的土地承包合同全部是虚假的,就报案了。只有刘某还了银行100万元本金,支付2014年1月份到6月的利息,其余四人一分钱也没有还,利息是我们从他们账户上没有取走的钱中直接扣划的。(9)张爱平证实,2012年我手里有一些闲钱,就让崔某给我介绍需要用钱的客户,崔某一共介绍过三个人,姓张的(张丁)和市法院的小刘(刘某),还有一个是华凌市场做塑钢门窗的。2012年11月崔某作担保给姓张的借了20万元,期限是一个月,签了借款协议,先扣除利息1万,我给了他19万元现金。借款到期后,姓张的说要再用一个月,我同意了,但是要再给一个月的利息。2013年1月,崔某说姓张的把21万打到崔某的卡上了,我说转到我老婆张某平的农业银行卡上,转账后的第二天,我当着崔某和姓张的面把借款协议撕了。姓张的总共借款两个月,第一个月先扣除利息1万元,第二个月的本金加利息一共是21万元。(10)徐某(富民村镇银行行长)证实,2012年12月29日,我行给刘某、张乙、杨某、杨甲、张甲5人发放贷款630万元。贷款后,发现他们抵押的土地手续均为虚假的,就报案了。(11)陈宏斌(系库尔勒富民村镇银行的股东兼任信贷部经理)证实,2012年12月29日,我行向刘某、张乙、杨某、杨甲、张甲5人发放630万元贷款。2013年3月份,银监局工作组到我行检查工作是发现这5人抵押手续有问题,我和张丙做了贷后检查,发现他们抵押的土地手续都是虚假的。(12)张某(原普惠农场场长)证实,2006年我从普惠农场退休,2011年春天,徐某说我对普惠的情况比较了解,让我帮忙给发放的普惠农场的土地抵押贷款把关。2012年12月初,张丙对我说有5个人在他们银行用普惠农场的土地做抵押贷款,给了我两本普惠农场的土地租赁承包经营权证,让我看看是不是真的,我拿着这两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到普惠农场的生产科找到科长李小鹏让他鉴定一下,李小鹏说是假的,说有人伪造他们农场的证件要报案。我拿着证件告诉张丙这两本经营权证是假的,让他别放贷款。过了两天,李小鹏打电话问我要那两本假证,我找到张丙,张丙说行长说了他自己负责,我一看这里面有问题,我就害怕从富民村镇银行离开了,之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13)李某证实,2012年2月至今,我担任普惠农场生产科科长,2012年年底,农场原场长张某拿了两本普惠农场的土地租赁合同来生产科找到我,让我鉴别真假,我一看纸张颜色和我们颜色都不一样。2013年2月我碰到张某,我问他还在不在富民村镇银行干,他说他不干了,说上次在我这鉴定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假的,他给银行说了,但银行不相信他。(14)蔡斌证实,2011年5月份,我通过我弟弟蔡辉认识的刘某,2013年1月份左右我想在兰干路金孔雀市场的后门开一个游戏厅,刘某也想入伙,就借给了我70万元,他说前期投入的钱算是先借给我的,等游戏厅赚钱后,他再分游戏厅的股份。开设游戏厅租金和设备大概用去了60万元,还有10万元我都自己开支了。游戏厅没开多久,还没有给刘某股份政府就不让开了。我现在没有还款能力。(15)崔某(巴州农业支行职工)证实,刘某、张丁都来找我要贷款,我就让他们去别的银行贷款。他们要在富民村镇银行贷款,张丁说可以用假证,刘某说他办不出来假证,张丁说他可以办。2013年1月3日,他们在富民村镇银行贷款下来的时候,刘某找到我说:贷款下来了,他不太相信张丁他们几个人的还款能力。我说不然把贷款还了,也不用承担利息,或者叫他们过来商量一下。联系了之后,我们约在民杨抓饭隔壁的茶馆见了面,刘某给张丁说:他把张丁的地算了一下,150万元够用了,剩下的150万元让张丁他们不能动,到时候还银行的钱。张丁说:贷款下来肯定是要用的,他要买农资和还一些外债。刘某说那也差不多够用了,让把150万元打到自己的账户上,张丁他们不同意。后来我听刘某说,他去富民银行找过张丙,让他把150万元冻掉,或者把150万元打到他的账户上,张丁当时没有同意。2013年1月9日,刘某过来找我说,张丁他们同意用我的名义开个户,把150万元打到我的账户上,让我监管这笔钱,我同意了。刘某给我1万元让我去开了户。2013年1月14日,杨某来拿我的活期储蓄存折,杨某、杨甲、张甲和张乙分别往我的储蓄卡上打了40万元、1.5万元(先打了9万元,后来又转走7.5万元)、30万元和30万元,总共是101.5万元,加上我开卡存的1万元总共是102.5万元。杨某还折子的时候说杨甲本来转9万元,但是杨甲的折子余额不能为空,所有又转回去7.5万元。我把这个情况告诉刘某了,最后他们怎么商量的我不清楚。2013年1月16日,张丁让我给唐某转7.5万元支付欠的肥料款,因为账号写错了,2013年1月17日银行把7.5万元返回来了;2013年1月18日,张丁说他要用钱,让我把唐某的7.5万元打过去,我就往我的农行卡上转了2.5万元,取出来给张丁了,张丁也没有给我打条子;我给唐某转了7.5万元;2013年1月25日,张丁在我朋友张某平那里的借款到时间了,就给张某平转了21万元;2013年1月29日,张丁说他要承包和静金穗农行的酒店,需要交保证金20万元,还给我看了投标书,我就把身份证给他,他拿我的存折到富民村镇银行给张某远农村信用社的账户(6210088430501104)上转了20万元,张丁说张某远是他表哥。刘某听了以后,觉得钱放我这里不保险,就让我把剩下的71万元转给他。我给张丁说了以后,张丁说给他转50万元就行了,我就给刘某转了50万元,剩下的21万元没有转;我给刘某的表弟XX方转了50万元;30万元用于还杨某、杨建、张甲、张乙利息;20万元刘某通过我给了张甲。刘某没有使用张丁他们的贷款。后来存折上剩余的14958.50元,我在2013年2月7日把1.4万元取现用了一下,2013年底的时候,把这笔钱作为利息还给杨甲和杨某了。(16)朱某(原富民村镇银行副行长)证实,2012年12月份我认识了刘某,他们以五户联保的形式申请了贷款,根据信贷部张丙提交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查,没有去实地核查,就发放了贷款总共630万元。2013年3月接到银监会通知说刘某等人贷款有问题,我就带上张丙、陈宏斌、宫某一起去了普惠的地里核实。(17)库尔勒市商业银行活期储蓄存折、账户交易清单和取款凭据证实,刘某等5人与崔某的富民村镇银行账目资金往来明细。(18)协助查询账户往来明细证实:查询骗取贷款有关联的张某远(刘某亲属)8439090101020100583281账户2013年1月30日转入20万元,与崔某证言一致。查询骗取贷款关联的张丁62284125000802533157账户2013年1月6日分别转入40万元、70万元(和杨某、杨某乙供述一致);杨某6228482500738202610账户2013年1月6日转存40万元;唐某6228462500002527147账户2013年1月18日转入7.5万元;张某平6228452500014406618账户2013年1月25日转存21万元(与张某平证言、崔某证言一致)。2013年1月6日和2月26日,刘某分别给梁紫薇转账存入50万元和1.5万元。(19)借条证实,2013年12月12日和2月1日刘某分别借给王文虎、蔡斌180万元和70万元。(20)对公帐户交易明细表证实,张丁30317901100157905账户在2013年1月6日分别转存40万元、70万元。与被告人杨建、杨某供述一致。(21)普惠农场牧场证明证实,五被告人在普惠农场和普惠牧场没有承包土地,5人分别使用的编号为1-8861-7571-7761-8391-816《库尔勒市普惠农场土地租赁承包经营权证》和刘某使用的编号为023《库尔勒市普惠牧场土地承包合同书》均系伪造。(22)证明、情况说明、活期储蓄存款凭条证实,立案侦查后,刘某家属退还富民村镇银行赃款共计200万元。(23)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2014年8月25日张丁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4)被告人刘某供述,我通过王某介绍认识了富民村镇银行的副行长朱某,朱某说必须联保贷款,必须用普惠农场、哈拉玉宫、阿瓦提乡的土地手续才能贷。2012年11月份的时候,我给崔某说想贷款,崔某便把也想贷款的张丁介绍给我,张丁说他回去准备资料,我自己就伪造了一份1700亩普惠牧场的土地承包合同,过了一天张丁说他把资料准备好了。见面以后,张丁把五份普惠农场六分场的承包合同给我,我拿着合同给朱某看能不能贷款,朱某说用这些贷不了款,必须是《库尔勒市普惠农场土地租赁承包经营权证》才可以,我出来以后把情况告诉了张丁,张丁说他可以找人办,但先得找个真的给他当样本。我就从郝奇辉那里把他的《库尔勒市普惠农场土地租赁承包经营权证》借来,拿给了张丁。张丁带我和杨某到东海渔村旁边巷道的打字复印店,问了一下,但是办不成。过了两天张丁说他联系乌鲁木齐的人帮我、杨某、杨甲、张甲和张乙做假的《库尔勒市普惠农场土地租赁承包经营权证》,第一次做好以后,我看封皮的颜色和真的不一样,就让张丁重新做。隔了一天做好以后,我们在崔某工作的银行门口见得面,我看了张丁做的假证,觉得可以当真的用了,我、杨某、杨甲、张甲和张乙分别在假的《库尔勒市普惠农场土地租赁承包经营权证》签了名字。2012年11月底,我把假证、贷款申请等资料交给了朱某,朱某看了以后说可以,就在批贷款的前几天,我把贷款资料递交张丙。贷款批下来以后,张丙说要看一下我们的土地,我给张丁说了这个情况,张丁让我帮杨某、张甲、张乙和杨甲找地,我就带他们四个人到郝奇辉的地里,让他们熟悉抵押的土地,告诉他们银行打电话就直接带到这块地就行了。2012年12月29日,富民村镇银行的贷款就下来了,之后富民村镇银行的人去看了地。我贷的300万元,借给了蔡斌70万元,王文虎180万元。50万元投到我的巴州恩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了。从崔某处转过的50万元,我陆续归还给崔某和张丁了。我贷的300万元截止到2014年3月至4月归还了110万元。(25)杨某供述,我因为要买张丁的地缺钱,就想到贷款,通过崔某认识了刘某,张丁说有朋友用假证从银行贷款。2012年11月的时候,刘某给张丁提供了模板,张丁按照刘某提供的《库尔勒市普惠农场土地租赁承包经营权证》模板,以我、刘某、张甲、杨甲和张乙的名义伪造了假的《库尔勒市普惠农场土地租赁承包经营权证》,因为张丁当时急需用钱,我和张丁在谈朋友,他在银行有不良记录,贷不了款。他就是想我、张甲、杨甲和张乙能贷上款,这样他就可以用了。我一共贷了90万元,开户账号836010126200261326,张乙、张甲和杨甲分别骗了富民村镇银行80万元贷款,刘某骗了300万元。贷款下来后我给崔某转了40万元,剩下的50万元,其中40万元张丁拿去还账了,由于我的农行卡在张丁手里具体怎么花的我不太清楚,剩下的10万元被我和张丁花了。富民银行的人发现我们的抵押手续是假的,就看了我和杨甲在尉犁县的土地,让我贷款到期后尽快把钱还上,但是贷款到期后,我们没有钱给银行还,就一直拖着。(26)张甲供述,2012年11月份,张丁找到我说让我帮他的忙,在银行贷点款,说他通过崔某介绍认识一个可以在银行贷到款的刘某,让我和张乙帮他贷款,我和张乙就同意了,后来张丁给我说富民银行贷款需要普惠农场的土地手续,他就把我和张乙的身份资料拿去做假的手续,还告诉我和张乙,没关系最后只要贷款还上了就不会有事,我和张乙就同意了。过了几天,张丁把假证做好了,我、张乙、杨某和杨甲都在假的《库尔勒市普惠农场土地租赁承包经营权证》签了名字,然后张丁和刘某拿着我的假手续到富民银行贷款了,在银行审核的时候,刘某和张丁还带我们事先到普惠农场看土地,避免银行审核时,让银行发现我、张乙、杨某和杨甲在普惠农场没有土地的事实,2012年12月底,我们的贷款就拿上了,我、刘某、杨某、杨甲和张乙一共骗取了630万元贷款,我贷了80万元,其中的30万元贷款转给崔某了,剩下的50万元我陆续取出来给杨某了,杨某拿去给张丁用了,2013年6月我从崔某处要回来的20万元,我也拿上给张丁了,张乙的贷款除了转给崔某的30万元,也都拿给张丁了,杨某和杨甲的贷款干了什么用了我不知道。贷款到期后,我问张丁为什么不去还贷款,张丁说等把尉犁县的380亩地卖了就给银行还贷款,具体什么原因不还,我也不知道。(27)杨甲供述,2012年11月份,崔某把刘某介绍给张丁认识,两个人商量到富民银行贷款,然后张丁回来联系了我、杨某、张甲和张乙,当时我急等着用钱,所以张丁提出来用假的《库尔勒市普惠农场土地租赁承包经营权证》贷款,我也就答应了。后来刘某跑银行关系,张丁为我们五个人办理了假的《库尔勒市普惠农场土地租赁承包经营权证》,然后张丁让我们干嘛,我们就干嘛,具体是张丁和刘某办的,我、杨某、张甲和张乙都是听张丁的。后来贷款下来了,我贷了80万元,从张丁那里买地我花了70万元,1.5万元转给崔某,剩下的8.5万元我自己用到地里了,本来想等地里的棉花收了还上银行的贷款,但是收成不好,到期了还不上,我把从张丁那里买的380亩地卖掉就可以还上银行的钱。(28)张乙供述,2012年11月份的时候,张甲给我说买地需要钱,张丁来了说可以在富民银行贷款,通过崔某认识了刘某,张甲说贷款的事情不用我管,所以张丁就替我和张甲到富民银行贷款,他需要什么手续,我和张甲就给他什么手续,后来张丁帮我伪造了假的《库尔勒市普惠农场土地租赁承包经营权证》,我也签了字。2012年12月份杨某还带我和张甲去普惠认地,目的就是银行审核的时候直接带到地里。我没有还款能力,张丁让我放心,说他会把贷款还掉的,后来在银行审核过程中,我夸大了自己的收入,让银行相信我有还款能力,我们五个人在富民村镇银行签了贷款合同,后来银行贷款下来了,我贷了80万元,其中30万元转给了崔某,剩下的50万元拿给张丁用了,是通过银行转账走的,张甲和杨某都知道我贷的钱给张丁用了。原审认为,被告人刘某、杨某、杨甲、张甲、张乙伙同张丁以欺骗手段取得富民村镇银行630万元贷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辩护人提出应扣减案发前归还的金额认定犯罪金额,以及按被告人名下实际发放的贷款金额认定犯罪数额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五被告人在联保骗贷中,必须相互配合和积极参与,才能共同完成犯罪过程,缺一环节即无法完成犯罪,故不宜划分主从犯,故对辩护人辩称应认定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但在量刑时对在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大的被告人予以综合考虑。案发后五被告人均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刘某退缴赃款30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骗取贷款,致使贷款到期后330万元的银行本金无法收回,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遂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30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30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甲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30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甲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30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张乙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30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未追回赃款330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库尔勒富民村镇银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上诉称,原审认定其与其他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但五户联保是银行为了保证贷款安全的一种保证行驶,贷款则是各自使用,其不应对其他人骗取的贷款数额承担责任,且上诉人具有自首,退赔等情节,原审对其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认定的证据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一致。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杨某、杨甲、张甲、张乙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富民村镇银行630万元贷款,原审被告人刘某通过还款、退赔贷款本金300万元,五被告人行为致该银行直接经济损失达33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且属共同犯罪,原审认定事实和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关于“原审认定其与其他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但五户联保是银行为了保证贷款安全的一种保证行驶,贷款则是各自使用,其不应对其他人骗取的贷款数额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因五被告人在联保骗贷中,对犯罪目的和后果均主观明知且积极追求,又客观上相互配合和积极参与,共同完成犯罪行为,依法成立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均对所有犯罪后果和数额承担责任,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关于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刘某就其骗取的贷款本金300万元已经全部退赔,其余四被告人骗取贷款全部未退赔,刘某个人行为给被骗银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予弥补,量刑时应予充分考虑,原审对五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30万元,属量刑失衡,刘某关于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二、撤销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30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俊山代理审判员 常 楠代理审判员 叶秀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