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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志琴与孙景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琴,孙景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988号原告刘志琴。委托代理人韩家利,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倩,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景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琴诉被告孙景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津代理审判员  傅美兰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莫 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