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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顺乾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顺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应顺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平商初字第0179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应顺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顺乾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应顺乾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应顺乾(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99的存款人民币1538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和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作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