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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原告法库县柏家沟镇博安加油站与被告刘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法库县柏家沟镇博安加油站,刘晓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290号原告法库县柏家沟镇博安加油站,住所地法库县柏家沟镇柏家沟村,组织机构代码证70207238-3。负责人刘文玉,该加油站站长。被告刘晓东,男,住址法库县。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了原告法库县柏家沟镇博安加油站与被告刘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哲英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法库县柏家沟镇博安加油站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法库县柏家沟镇博安加油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法库县柏家沟镇博安加油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哲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古 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