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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2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学立与段晓野、延边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第1286-8号申请执行人刘学立,男,汉族。被执行人段晓野,男,无职业。被执行人延边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学立与被执行人段晓野、延边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中民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段晓野、延边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学立工程款本金及利息643472元;2、案件受理费10023元,执行费8645元)。2016年1月22日,扣划被执行人延边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2016年2月4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6年2月5日将执行款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刘学立已收到上述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刘学立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韩光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一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