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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魏金山诉上海申隆生态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金山,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息县XX镇XX村XX队,现住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村(朱蒋*****号***室)。委托代理人冯大志,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申隆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公路XX号。法定代表人刘德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渊源,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金山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2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金山于2016年1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金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金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90元,减半收取3,295元,由上诉人魏金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美君审判员  郑卫青审判员  杨斯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强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