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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杜兴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杜兴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5民初310号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跃进路90-1号水榭花都商业楼。法定代表人:栾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惠珍,该公司主任。被告:杜兴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1月15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本院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张高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