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1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大勇与被执行人蒋广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大勇,蒋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21执220号申请执行人尹大勇,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蒋广海(又名蒋小东),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西安镇八家子村。本院在执行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尹大勇与被执行人蒋广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校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