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7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曹伟敏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伟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7民特2号申请人曹伟敏,青山热电厂退休职工。申请人曹伟敏要求宣告曹尚观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曹伟敏诉称:申请人曹伟敏与曹尚观系父女关系。申请人的二哥在2010年12月12日晚上五点左右到曹尚观家中发现家中无人,其后经多方寻找,不仅在汉口、阳逻、青山江边、老家和亲戚家寻找,还张贴了寻人启事,都未找到,最终在和平公园水上公安局找到他人捡到的曹尚观的衣物两件。现已过四年整,特来贵院申请宣告曹尚观死亡。经查:曹尚观,男,192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原青山热电厂退休职工,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17街72门6号,身份证号码:××。申请人曹伟敏与被申请人曹尚观系父女关系。2010年12月12日,曹尚观离院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曹伟敏及其家人多方寻找,曾在水上公安局青山派出所找到他人在江边拾得的曹尚观衣物两件,但一直无曹尚观的其他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19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曹尚观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1年,现已届满,曹尚观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曹尚观自走失之日至今五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曹伟敏作为曹尚观的女儿,现申请宣告曹尚观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曹尚观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倩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