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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杭州永锦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永锦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执6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毛红卫。被执行人杭州永锦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段金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请执行人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款项人民币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宣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