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终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倪国庆与九江绿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九江绿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倪国庆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九江绿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奇竣,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国庆。上诉人九江绿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倪国庆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266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因上诉人九江绿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时已超过指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欣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代理审判员 黄哲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