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昊高家具材料店与佛山市博尔家具有限公司、裘肖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昊高家具材料店,佛山市博尔家具有限公司,裘肖萍,陈圣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昊高家具材料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325国道***号第2仓商铺。经营者黄小连。委托代理人何明芳,系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少颜,系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博尔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联新路1号七至九楼。法定代表人裘肖萍。被告裘肖萍。被告陈圣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昊高家具材料店诉被告佛山市博尔家具有限公司、裘肖萍、陈圣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昊高家具材料店的委托代理人何明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博尔家具有限公司、裘肖萍、陈圣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昊高家具材料店诉称,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提供家具材料。2015年12月3日,被告佛山市博尔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据确认,截至2015年12月1日,被告佛山市博尔家具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446638元,被告裘肖萍作为担保人在欠据签字确认,对上述货款承担担保责任,被告陈圣强与被告裘肖萍系夫妻关系,被告陈圣强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46638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2月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佛山市博尔家具有限公司、裘肖萍、陈圣强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明内容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被告佛山市博尔家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被告裘肖萍、陈圣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加盖天台县档案馆公章)、被告佛山市博尔家具有限公司基本信息打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裘肖萍、陈圣强为夫妻关系,被告裘肖萍、陈圣强是被告佛山市博尔家具有限公司的股东;2.欠据原件1份,证明被告佛山市博尔家具有限公司确认拖欠原告货款446638元,被告裘肖萍作为担保人在欠据中签名确认。诉讼中,被告佛山市博尔家具有限公司、裘肖萍、陈圣强没有提供证据。经过审查,本院对以上证据认证如下: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2,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对以上证据的分析认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原告诉请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佛山市博尔家具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46638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佛山市博尔家具有限公司应予以偿还。被告佛山市博尔家具有限公司逾期不偿还货款,原告诉请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其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被告裘肖萍作为担保方在欠据上签字确认,应视为被告裘肖萍对被告佛山市博尔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裘肖萍对被告佛山市博尔家具有限公司上述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裘肖萍、陈圣强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两被告应共同承担本案的债务。故原告请求被告陈圣强对被告裘肖萍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博尔家具有限公司、裘肖萍、陈圣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昊高家具材料店偿还货款人民币446638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昊高家具材料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99.79元,保全费2753.19元,合计6752.98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昊高家具材料店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博尔家具有限公司、裘肖萍、陈圣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阳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翠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