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宋小静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宋小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3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被执行人宋小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平商初字第0127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宋小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小静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小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宋小静(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81的存款人民币183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和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作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