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赵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民赵初字第0028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周某甲,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周某甲于2013年6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夫妻感情基础薄弱,被告经常玩至深夜三四点,酗酒不务正业,谎话连篇,经常背着原告以原告的名义去原告亲戚家借钱,甚至借高利贷,原被告常为此吵架。原告怀孕五六个月时被告还打了原告。婚后原告一直承担家庭费用和孕期产检费用,被告不但不承担家庭责任还向原告要钱,原告不给被告钱被告就会大吵大闹,辱骂原告老人、摔东西,直至发生争吵打架,导致原被告家庭矛盾逐渐尖锐。原告一再包容被告可被告本性难移。被告婚后的的所作所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对原告造成了身体上、心理上莫大的伤害,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2014年12月份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但原被告自××××年××月××日女儿出生后一直分居至今,而且原判决已经生效6个月,原被告双方之间仍无法和解,被告更是多次在喝完酒后去原告家吵闹骂人,扰乱了原告一家人的正常生活,故原告现重新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判决原被告婚生女周某乙由原告抚养;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周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原告陈述、举证以及庭审情况,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如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婚生女抚养权问题应如何确定。原告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间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证据分析与认定:因被告周某甲未出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所举证据真实、合法,故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该证据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原告围绕第二个争议焦点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原被告婚生女周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婚生女周某乙的出生情况。证据分析与认定:因被告周某甲未出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所举证据真实、合法,本院对该医学出生证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原告陈述、举证以及庭审情况,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6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姻期间,生育一婚生女周某乙(××××年××月××日出生)。原被告举办女儿的满月酒时,因被告向原告要钱去县城唱歌,原告没有给被告,双方发生矛盾并吵架。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回娘家居住。2014年12月份,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审理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半年后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至今夫妻感情并未和好、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重新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双方虽经人介绍认识,但婚前感情较好,现已有一婚生女,说明原被告夫妻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从原告陈述的情况来看,双方在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并不是大的矛盾,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应承担起一名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在处理与原告夫妻矛盾时应积极沟通,而不能采用躲避的方式去回避问题。原被告双方应互谅互让,更好的沟通感情,避免误会的发生,为孩子创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维护好一个完整的家庭。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从其陈述情况来看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至今双方分居未满两年,原告也未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双方亦未有大的矛盾,不能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素青审 判 员 樊世凯人民陪审员 张福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文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