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执字第01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淮安市融胜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旭融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健润展实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融胜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旭融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健润展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力诺动力有限公司,郑念琴,郑君剑,郑君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01503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融胜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胜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辉,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江苏旭融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融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念琴,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健润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润展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君展,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力诺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军兵,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念琴,男,汉族,1963年1月13日生。被执行人郑君剑,男,汉族,1968年3月5日生。被执行人郑君展,男,汉族,1975年8月7日生。融胜公司与旭融公司、健润展公司、力诺公司、郑念琴、郑君剑、郑君展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淮开商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旭融公司共欠融胜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其应于2014年10月30日支付本金3万元,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每月30日前支付本金2万元,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每月30日前支付本金3万元,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剩余本金47万元及2014年6月13日至10月16日的利息62500元、律师费15000元。二、如旭融公司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放弃其他利息。如未按期支付,则其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且原告有权就被告尚欠借款本息申请法院执行;三、健润展公司、力诺公司、郑念琴、郑君剑、郑君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减半收取71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88元,原、被告各半负担609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旭融公司、健润展公司、力诺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郑念琴、郑君剑、郑君展名下除已被本院轮候查封且暂无法查找下落的车辆外,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旭融公司、健润展公司、力诺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郑念琴、郑君剑、郑君剑除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的车辆外,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开商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蓉代理审判员 周丰代理审判员 伏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