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戴彩丽与许凌、薛蓓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彩丽,许凌,薛蓓,瞿加锋,张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94号原告戴彩丽。被告许凌。被告薛蓓。被告瞿加锋。被告张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彩丽与被告许凌、薛蓓、瞿加锋、张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彩丽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彩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200元,由原告戴彩丽负担。审 判 长 郁宏军人民陪审员 强国法人民陪审员 张 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