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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黄五一诉上海地产馨衡酒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3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五一,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XX镇XX路XX号XX号楼XX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地产馨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唐晓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丽,女,上海地产馨衡酒店有限公司工作。上诉人黄五一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地产馨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黄五一于2014年3月10日至馨衡公司处从事管事员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4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9日的劳动合同,该合同还约定:试用期为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4月9日;月工资税前1,820元,试用期月工资税前1,638元;该合同还就其他事项作了约定。黄五一的工作制度为每周工作五天、休息两天、休息日不固定。馨衡公司每月月底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黄五一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的工资。馨衡公司向黄五一发放的工资单载明前两项分别为基本工资1,820元、全勤奖780元。馨衡公司表示工资单中的全勤奖是工资名目,每个月有1天的全薪病假,之后的3天病假只扣全勤奖,不扣基本工资。黄五一则表示不知道也不认可馨衡公司关于全勤奖的说法,也未见到过相关的制度,仅知道工作满一年有1,200元奖金。馨衡公司制作的黄五一2015年2月21日至3月20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单载明:工作天数13.88天、基本工资1,820元、全勤奖780元、夜班津贴75元、两头班津贴30元、应付工资1,764.22元。黄五一在馨衡公司处的最后工作日为2015年3月3日,之后黄五一调休至2015年3月9日。双方工资结算至2015年2月20日。馨衡公司为黄五一缴纳了2015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黄五一确认其收到了馨衡公司于2015年3月6日作出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终止书》,终止书内容为:黄五一与馨衡公司签订的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将于2015年3月9日到期,双方劳动合同将于2015年3月9日即日终止。黄五一法定休假日加班情况如下:2014年清明节加班9小时、2014年端午节加班9小时、2014年中秋节加班8小时、2015年元旦加班9小时、2015年春节加班2天时间分别为8小时、7.5小时。馨衡公司对黄五一上述加班按月工资1,820元标准支付加班费如下:清明节、端午节及元旦均为282.41元、中秋节为251.03元。黄五一表示馨衡公司应按月工资2,600元标准支付其加班工资,馨衡公司实际按月工资1,820元标准支付其加班工资未足额支付,其主张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即为两个计算标准间的差额。2015年6月19日,馨衡公司向黄五一足额支付了2015年春节加班两天的加班工资721.72元。另查明,馨衡公司处的《酒店忠诚奖》规定,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者,馨衡公司基于员工工作表现、忠诚度及对酒店的价值,发放忠诚奖,店龄满一年不到两年发放标准为1,200元/年,于满12个月后第2个月支付,在奖金发放前提出辞职,将不享受该奖金。黄五一表示其主张的全勤奖1,200元即为该忠诚奖,馨衡公司以黄五一第13个月不在职为由不同意支付全勤奖,不合理。馨衡公司《员工手册》对于病假的规定为,员工必须在上班后48小时内补填人事变动表(由部门通过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提交),并将上海市正规医院的病历、病假证明及挂号单提交人力资源部,对于单次病假天数超过2周的,需提交上海市三级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2015年3月7日,黄五一经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诊断为:右侧桥小脑角占位伴脑干、四脑室受压及继发性脑积水,建议MRI增强。之前,黄五一未作过相应的检查。2015年3月15日,黄五一经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诊断为:1、右侧桥小脑角听神经瘤伴轻度脑积水;2、部分空蝶鞍;3、两侧上颌窦及筛窦炎症。黄五一表示其就医时医生讲黄五一所患病症用药物治疗不好,必须做手术切除肿瘤,因为经济困难,黄五一未进行手术治疗。再查明,2015年4月28日,黄五一以馨衡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馨衡公司:一、支付2014年度的年终奖差额1,843.12元;二、支付2014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9日的全勤奖1,200元;三、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2月20日法定休假日加班6天的加班工资差额2,127.24元;四、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一个月工资2,600元;五、因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一个月工资2,600元;六、按照12个月工资标准支付医疗补助费31,2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9日作出裁决:一、馨衡公司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黄五一2014年度年终奖差额1,843.12元;二、馨衡公司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黄五一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2月20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差额1,165.53元;三、馨衡公司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黄五一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00元;四、对黄五一的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仲裁委员会按月工资2,600元标准计算黄五一的加班工资。裁决后,黄五一对部分裁决不服,起诉至原审法院。黄五一在仲裁时称,2015年3月9日,其将病假单、入院证交予馨衡公司管事部副经理查看,因考虑到劳动合同已到期,黄五一未将上述材料交予馨衡公司。黄五一认为双方劳动合同于2015年3月9日到期终止。原审法院认为:黄五一表示其主张的全勤奖1,200元为忠诚奖。馨衡公司表示忠诚奖在员工做满12个月后在第13个月发放,但员工第13个月必须在职,黄五一的合同于2015年3月9日到期,第13个月时黄五一已不在职,故黄五一不符合领取全勤奖的条件。然,馨衡公司处的《酒店忠诚奖》规定在奖金发放前提出辞职,将不享受该奖金。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系到期终止,并不存在黄五一辞职的情形,故馨衡公司以忠诚奖发放时黄五一不在职为由不同意支付黄五一忠诚奖,无事实依据和规章制度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黄五一要求馨衡公司支付2014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9日全勤奖1,2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仲裁第二项裁决认定馨衡公司应支付黄五一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2月20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165.53元,仲裁委员会系按月工资2,600元计算得出该差额,馨衡公司对该项裁决未提起诉讼,视为服从,故原审法院按月工资2,600元标准核算黄五一的加班工资。因馨衡公司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的2015年6月19日向黄五一足额支付了2015年春节两天的加班工资721.72元,故馨衡公司现仅需向黄五一支付2014年清明节加班9小时、端午节加班9小时、中秋节加班8小时、2015年元旦加班9小时的加班工资差额。黄五一2014年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及2015年元旦的加班工资合计1,568.96元(2,600元/21.75/8X35X300%),扣除馨衡公司已支付黄五一上述4天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1,098.26元后,馨衡公司尚需支付差额470.70元。对于黄五一主张的因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一个月工资2,600元的诉讼请求,因黄五一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15年3月9日到期终止,而劳动合同的到期终止,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黄五一该请求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黄五一主张的按照12个月工资标准支付医疗补助费31,2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但该规定是指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黄五一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并未向馨衡公司申请病假以享受相应的医疗期,现黄五一自称因经济条件限制未进行医生所称的必须进行的手术治疗,黄五一亦不属于医疗终结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故黄五一该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难以支持。双方对于仲裁第一项、第三项裁决均未提起诉讼,视为服从,原审法院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于2015年10月26日判决:一、上海地产馨衡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五一2014年度年终奖差额1,843.12元;二、上海地产馨衡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五一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600元;三、上海地产馨衡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五一2014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9日的全勤奖1,200元;四、上海地产馨衡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五一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2月20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差额470.70元;五、驳回黄五一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原审判决后,上诉人黄五一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5年2月27日,被上诉人让上诉人在辞职通知书上签名,落款时间是2015年3月9日。2015年3月9日,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分配到在酒店做保洁的一家外包公司名下。2015年3月7日,上诉人到医院就诊发现头部患了疾病。被上诉人提供的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系伪造。故黄五一对原审判决第五项内容不服,请求改判被上诉人:1、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2,600元;2、按照12个月工资标准支付医疗补助费31,200元。被上诉人馨衡公司则不接受黄五一之上诉请求,认为上诉人是合同到期,被上诉人已经支付补偿金。上诉人在职期间没有请过病假,不存在医疗期满的情形。上诉人提出病假是在劳动仲裁之后,上诉人也没有病假单,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情形。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该规定是指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本案中,黄五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向馨衡公司申请过病假,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处于医疗期满的状态;其亦不属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终结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故原审法院对于黄五一要求馨衡公司支付医疗补助费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对于黄五一要求馨衡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原审法院已经充分阐明观点和理由,本院亦予认同,在此不再赘述。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黄五一之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难以支持。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黄五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蒋克勤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倪 鑫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