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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宿州市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宿州海泓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宿州海泓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394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良坤。被执行人:宿州海泓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煊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宿埇民督字第48号支付令,并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宿州海泓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至今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宿州海泓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东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倩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