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特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郑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149号申请人郑x1,男,1942年4月12日出生。申请人郑x2,女,1957年3月26日出生。申请人郑x3,女,1984年12月17日出生。申请人郑x4,女,1962年11月14日出生。申请人郑x5,男,1965年1月6日出生。2016年2月14日,申请人郑x1、郑x2、郑x3、郑x4、郑x5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展(街)民调字第1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被继承人赵x(身份证号)在中国银行的个人定期存款(帐号,开户行北京五路居支行)全部存款及利息归郑x1(身份证)所有。二、郑x1、郑x2、郑x3、郑x4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赵x(身份证号)在中国银行的个人定期存款(帐号,开户行北京五路居支行)全部存款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x1、郑x2、郑x3、郑x4、郑x5在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展(街)民调字第1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郑x1、郑x2、郑x3、郑x4、郑x5在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展(街)民调字第1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田志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苗冠琼 微信公众号“”